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1民初1425号
原告:十堰市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东怡路8号怡心小区62栋3**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起,湖北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海天龙腾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7R2地块东风******B12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道新疆路7号。
法定代表人:**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十堰市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海天龙腾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2023年3月31日,原告十堰市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武汉海天龙腾工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市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6元,减半收取计1,673元,由原告十堰市凯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