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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执4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十堰市郧县。
被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上海路**号。
负责人:张笑,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2018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依据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劳人仲裁字(2018)25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一、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支付待通知金3179元,经济补偿金38148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执行费52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峰阁人力资源开饭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共计40102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2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0303执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