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传祥,湖北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金科,湖北平长(武当山特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十堰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青年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翟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鄂03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偿还货款244.5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4780.5元,交纳执行费27003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
2.本院于2018年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另查,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没有房产。
3.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青年大厦××室,调查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是租住该房屋经营,在2011年已经搬离该经营场所。
4.本院将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人翟斌使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法人翟斌接受调查询问。
6.本院于2018年7月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票等财产,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没有异议。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十堰市泰力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无法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喻 平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赵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