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303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镜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青苑商场。
法定代表人:李国富,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3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一、支付油缸款811844.57元并自2017年6月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申请执行费10651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状况表,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同年9月23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向河南省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前往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青苑商场房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未在该住所经营。
6.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在执行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河南乘龙东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释明,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胡韵均
审判员 吴公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