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3664号
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开发区擎天树街**。
法定代表人李起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久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益大道****1-1。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琴,女,1983年4月3日出生,系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助理,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8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春东北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计 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