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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与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302民初76号
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区北闸口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营路8号A区5414-45。
法定代表人:马利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益大道9号4幢1-1。
法定代表人:张群,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提出撤回对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因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提出反诉,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风专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3元,减半收取计2526.5元,由原告天津德明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隆田
人民陪审员  陈冬云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芸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