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3民初3380号
原告(反诉被告):临海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临海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海市X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XX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临海市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海市XX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浙江XX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