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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义县九通建材有限公司分公司;中斯峰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25民初56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 负责人: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尚义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某甲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