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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81民初861号 原告:***,女,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被告:**,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741516203E。 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1805166366B。 住所地:遵化市镇海东街1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方通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下称人保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前期经济损失41741.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2日6时许,***乘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遵宝线学汉坨路段,与被告***驾驶的被告**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刮蹭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过路光缆,致使线杆损坏,后线杆与***驾驶***乘坐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受伤,***伤后被送入遵化市人民医院,因伤势严重,转入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8天。另查,被告***驾驶的半挂车在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审理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78567.56元。 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我司承担合理合法部分。该案件中的***乘坐车辆车主**已经就车损起诉各被告,有冀02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我司不承担商业险,现该案件在唐山中院上诉审阶段。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为**,×××半挂牵引车在人保遵化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自2017年6月17日至2018年6月16日。案涉过路光缆为北方通信公司施工。2017年11月2日6时许,***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行驶至遵宝线学汉坨路段刮蹭北方通信公司施工过路光缆(案发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离现场),致使公路旁线杆损坏,后线杆与***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载乘***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受伤。本起交通事故经遵化市交警大队认定,***承担主要责任,北方通信公司承担次要责任,***、***无责任。事故认定书记载北方通信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且北方通信公司承认工程施工未得到审批,工程尚未进行验收。 ×××轻型厢式货车车主**就车损赔偿事宜起诉后,本院作出了(2018)冀02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认定,人保遵化公司承保了×××车的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限额为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司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北方通信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车主为*****乘坐车辆)无责任。该判决认定,人保遵化公司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属于保险条款免责范围。故判决人保遵化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偿**修理费,对**的停运损失及公估费,由**承担70%赔偿责任,北方通信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经济损失,提交如下证据: 1、医疗费39667.16元,提交了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门诊病例、用药明细、住院证、出院证; 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辩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具体数额请法院核实,但应扣除非医保用药。 2、二次手术费13000元,提交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意见。 经质证,被告**及人保遵化支公司均辩称二次手术费过高。 3、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日40元18天)。 经质证,被告均无异议。 4、营养费2400元(日40元60天),提交法医鉴定证实。 经质证,被告**、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均辩称,病例中没有记载加强营养,不同意赔付。 5、误工费11520元(按照农林牧副渔业标准计算,日64元180元),提交法医鉴定证实。 经质证,被告**无异议。 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辩称,对标准无异议,认可住院期间的天数。 6、护理费7536元(日125.6元60日),护理人为原告丈夫**,提交遵化市昌乐永兴矿山机械厂工商信息,**工资表、误工证明。 经质证,被告**、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辩称,护理天数认可住院期间,误工证明没有法人签字,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原告提交劳动合同。 7、鉴定费2200元,提交鉴定费发票一张。 经质证,被告**辩称,鉴定费属于保险责任。 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辩称,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原告伤情没有构成伤残,伤残部分的鉴定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8、复印费24.4元,提交票据一张。 经质证,被告**辩称,不应在此次诉讼中。 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辩称,不属于保险责任。 9、交通费1500元,原告未能提交交通费票据。 经质证,被告均辩称,原告没有证据不予赔付。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轻型厢式货车与线杆刮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因由交警大队的事故认定书证实,本院予以确认。***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北方通信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责任比例因有本院及唐山中院判决书证实,本院应予采信。事发时×××、×××重型半挂牵引车驶离现场,且本院(2018)冀028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承担责任,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对原告的损失应该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责任,原告***的其他损失以被告**承担70%,***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为宜。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9667.16元因有医疗费票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保遵化支公司未能对原告医疗费中的非医保用药提交证据证实,故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13000元,因有法医鉴定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720元,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2400元,因有法医鉴定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11520元,因法医鉴定的误工期为180天,且原告主张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7536元,因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主张,故对护理费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鉴定费2200元、复印费24.4元属于诉讼必须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500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500元,本院不予确认,但原告因伤住院、出院及进行法医鉴定确实需要交通费支出,故本院酌定交通费500元。经核算,原告***的经济损失为77567.56元,依法由人保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用类项下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类项下赔偿原告***护理费7536元、误工费1152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29556元,原告***的其他损失48011.56元,由被告**承担33608.09元,被告北方通信公司承担14403.47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556元; 二、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403.4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608.09元。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335.16元,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4.05元,被告**负担382.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