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安区广安街广安小区谈中园12-10-1001、1009、10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2民初7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越融担保有限公司以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申请人的纠纷为由,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越融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越融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7440元,由上诉人***越融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坤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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