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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民初1556号 原告:***,女,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迁西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凤凰东街北泰和里**。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小石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女,执行董事。 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追加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