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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27民初9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迁西县,现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凤凰东街泰和里3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苏家洼镇小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峡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河北修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2月26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市路北区。 被告(追加):**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丰润区岔河镇岔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被告(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追加)**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追加)**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917.34元。2、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10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400元、交通费3000元、死亡赔偿金596576元(37286元/年×20年×80%)。3、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4、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百般刁难、拒绝赔偿、导致精神疾病、引发(***)心源性猝死死亡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5、被告承担评残鉴定费2200元。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6日10时许,原告妻子***(去世)骑电动车前往***,路过广场东侧,被掉落在地上的光缆线绊倒后摔伤,后被亲朋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诊治,被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20天,出院后继续休息,药物治疗。在场的***报警后,经警察出警核实,掉在地上的光缆线是被告所属并管理的线路,先由被告支付了住院医疗费。出院后经法院委托,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被告对损伤一直未赔偿。***于2020年11月6日上午死亡,系迁西县电信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96576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中要求的相关赔偿数额过高,应有相应证据证实。2、原告主张***系引发心源性猝死死亡要求精神抚慰金不予认可。心源性猝死是指在急××症发作后一小时内发生的以意识突然丧失的心脏原因造成的死亡。而本次事故的发生在2019年5月6日,与死者***去世之间的时间相差甚远。3、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线缆尚未完全竣工,基于我方与被告***北方公司签订的施工框架协议的约定,在施工期间所导致的第三人人身和财产损害应由被告***北方公司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对***相关的全部损失赔偿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与电信公司在2016年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案发地工程,该工程已于2018年1月12日交付使用,本案事故发生时电信公司已投入使用一年多。电信公司是涉事电缆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其有义务发现安全隐患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相关事件发生,因此在本案事故中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2、本案无直接有效证据证明原告受伤与地面线缆有关,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车与行驶时,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和审慎驾驶义务,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线缆上骑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即使本案判定我公司承担也应在未尽到管理维护责任内承担责任。4、伤残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收入算,精神赔偿金过高,其余主张在合理的范围内赔付。5、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与本案无关联性,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付。 被告(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追加)**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死亡销户证明复印件、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家庭人口证明及放弃继承证明、报警案件登记表、迁西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201911349号)、迁西县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迁西县人民医院出院通知单、用药明细单、**证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迁西县栗乡街道滨河社区证明、迁西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迁西县委会证明、被告中国电信服务有限公司迁西分公司提交的[**电信(集团、股份)2017年度线路]通信项目施工框架协议、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3000元交通费票据,因系连号,不予确认,根据案情本院酌定交通费2000元。原告提交的迁西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据,虽不是正式发票,但收据上均加盖了迁西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且该证据与迁西县栗乡街道滨河社区证明、迁西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迁西县委会证明能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原告及***自2011年始居住于迁西县华庭2号楼3**1201号,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对原告提交的工资表虽加盖了迁西县鑫一矿业有限公司的印章,但未提交误工证明,该证据工资表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6日上午10时,原告妻子***(已去世)骑电动车前往***,路过村广场东侧,被掉落在地上的光缆线绊倒摔伤。经***报警,迁西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经民警了解,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路过此路段已摔倒四人两人受伤,经联系通信公司核实是电信公司缆线,已帮助联系负责人与伤者协商解决。”2019年5月6日16时,***被送往迁西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2、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3、右膝半月板损伤。4、**半月板损伤。5、颈部、双膝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3级。”2019年5月26日***出院。出院时“右下肢可调式支具外固定”。住院期间的住院费38500.06元已由被告***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支付,***出院后复查费917.34元由其个人支付。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书,要求对其伤情残疾等级进行鉴定。2020年4月2日,***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工程主管**(**受迁西公司、**公司主管及法律顾问委托)通过协商,选定**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机构对***损伤致残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进行评定。2020年5月26日,**证源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评定为十级伤残;2、***自受伤之日起,评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113233.34元。2020年7月15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申请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此案2020年8月7日开庭,2020年8月7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书。2020年8月26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提交取消鉴定申请,原因为“原告撤诉”。2020年11月6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2020年1月6日,***丈夫***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赔偿相关损失。该案与2021年1月6日立案,***提交了***与***长子**、次子**放弃继承书面声明。2021年1月15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追加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21年2月5日,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又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和**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申请撤回对遵化市晨旭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市云峰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加被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妻子***死亡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及责任应如何承担。***遭受损失且其损伤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所有的掉在地上的通信线缆绊倒有直接因果关系。在该事故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承担20%的责任。原告***庭审中称①***伤情被**证源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该鉴定意见是按照法律规定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鉴定意见的内容作出的,因此应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不应得到支持。②***在受伤后因得不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的及时赔偿而思想压力过重,因此患上严重的抑郁症,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明确拒绝赔偿,百般刁难而使其精神压力过重,在撤回633号[(2020)冀0227民初633号]诉讼后,郁郁寡欢导致心源性猝死,因此***的死亡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漠视***的损伤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认为因以上原因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应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则认为:①对***死亡原因原告并未提出证据证明与此次施工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死亡赔偿金及残疾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②原告主张的***的误工费、护理费并没有证据证实护理人员及死者的真实的工作情况,结合原告提交的户口本应按农林牧渔业的标准进行计算。③案涉工程并未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且事故发生在***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保修期间,***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风险转移属于断章取义。合同14.1条约定的在验收后意外风险由电信公司承担,约定了意外风险是指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而导致工程设备或元器件等毁损灭失的情况,并非是指因此工程给第三方及甲方所造成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故合同中14.1条的意外风险并不适用于本案,因事故发生于***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保修的服务过程中,所以因事故发生的一切损失及一切费用都应由***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①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损失予以赔付,对其要求的死亡赔偿金、死亡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②针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即使在质量保修期间也不属于质量问题,否则质量验收也不能通过。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证据可以证实。③我公司所建工程质量合格并且在2019年3月20日电信公司实际使用以后制定了施工费用审计定案表对该工程费用进行了结算,因此我公司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意见不予认可。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及答辩意见,能够认定原告之妻子***于2019年5月6日在***广场东侧骑电动车摔倒导致其“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等多处损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摔倒后受伤,其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0年11月6日,***因“心源性猝死”导致死亡,原告认为***死亡是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因工作失职直接造成的。但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无直接证据证明***心源性猝死与2019年5月6日其摔倒后导致其“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等多处损伤”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首先,迁西县公安局***派出所[2019]6779号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2019年5月6日10时53分***(134××××9035)报警:,骑摩托车被掉下来的通信线绊倒、摔伤。经民警了解,路过此路段已摔倒四人两人受伤,经联系通信公司核实是电信公司缆线,已帮助联系负责人与伤者协商解决。”通过该报警案件登记表载明的内容,在该路段已摔倒四人,两人受伤,说明电缆线的所有人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对该路段的电缆线疏于管理,使电缆对路过此地的人员人身安全存在潜在威胁的隐患不能及时得到清除,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其次,***被掉落在地上的光缆线绊倒摔伤前,可以骑电动车自由行走,摔伤后,因“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等多处损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需要静卧休养,改变了生活习惯,从而对年逾六旬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影响,使心理压力增大,不利于其身体恢复。第三,原告***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已年逾六旬,其认为***死亡原因系因***受伤后得不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的及时赔偿而思想压力过重,且又受到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的百般刁难郁郁寡欢才导致***心源性猝死。此案诉讼后,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原告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诉讼中其得到**等八名退伍军人联名呼吁。因原告***信访,相关信访部门对此案已给予了关注,此案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虽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本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确定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对***心源性猝死承担30%的责任,并支付原告30000元精神抚慰金。 关于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如何承担责任问题。因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月12日初验合格,并已投入使用。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案涉电缆线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其对***发生的医疗费大部分进行了给付,其不存在过错。但案涉线缆因在保修期内,本院确定其只对***的死亡承担5%的补偿责任。为37286元(745720×5%)。 关于***死亡发生的赔偿费用应如何计算问题,原告提交了购房合同及2017年12月—2020年10月发生的水费票据、物业证明能够认定原告***及妻子***在县城居住,且***死亡的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故***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的证明,本院确定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00元。原告虽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但本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故***残疾赔偿金不再支持。 ***发生的费用有:医疗费917.34元、误工费11749元(35738元÷365天×120天)、护理费9000元(10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40元/天×20天)、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200元、死亡赔偿金745720元(37286元/年×20年)。对以上费用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29066.34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3253元(29066.34元×80%)。对***死亡赔偿金745720元,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应赔偿223716元(745720元/年×30%)。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致伤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人民币共23253元、赔偿原告***妻子***死亡赔偿金等人民币223716元、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以上合计276969元。 二、被告(追加)***北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人民币3728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55元,减半收取2727.50,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