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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龙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吉0203民初1515号
原告: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徐云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越,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龙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法定代表人:张念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中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龙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07元,由原告吉林市一建弘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雪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