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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432民初1199号 原告***,女,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广平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13日出生,肥乡县。 被告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邯山南大街74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仁***。 被告***,男,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广平县。 被告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地址: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 原告***诉被告***、邯郸市科通网络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安盛天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代审 判员  栗 晴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常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