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2执保41号
。
。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与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