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钢铁(集团)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2执保41号 。 。 本院在执行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与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本溪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的……(某类财产)在价值xx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