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池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某某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723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池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表人:钱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胡金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胡金勇,男,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申请执行人池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胡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723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严慧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