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2民初656号
原告: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35号南国花园D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943101573。
法定代表人:于嘉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映娅,女,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晨华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01361X。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丰豪,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造劲,男,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公园路47号中环大厦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697607549X。
法定代表人:李运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安装建设有限公司、柳州保利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2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蒙鹏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代书记员 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