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桂0127执878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市江**区白沙大道**号**国花园商城**栋。
法定代表人于嘉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住所地**宁市高新区创新**路**号9号。
法定代表人温亮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中科英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国电南宁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领取的工程款3824226元,在扣缴本案执行费754元和其他案件债权参与分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72629元,现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并同意法院结案。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实现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权,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横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7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登
审判员 杨岱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粟剑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