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421执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夏阳乡******108号2#栋店面202(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河滨北路烽林厂集资楼一层店面304-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1MA2XNCRH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滨海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7618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闽0421执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