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7097号
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原胶南市)滨海街道办事处琅琊台南路3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7618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好旺佳小区A幢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57470708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富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被告已主动履行和解协议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2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