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

漳州中森置业有限公司、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辖终1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漳华东路327号中森-**美地8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666870811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76185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州中森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1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漳州中森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机械式停车设备买卖合同》而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及该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直接驳回管辖权异议是错误的。首先,双方签订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买卖合同》虽有约定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应以合同约定内容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先行确定合同的类型,丛而确定管辖法院;其次,在案涉合同中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第7条、第8条)条款,大篇幅约定设备安装的准备工作、设备的安装施工、竣工验收等,并且综合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设备的正常安装及使用,且被上诉人所安装的案涉车架需经漳州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故案涉合同实际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为专属管辖,涉案合同中第12条关于争议解决约定的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由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约定无效,故该案应由设备安装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3)鲁0211民初3931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设备安装地的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请及提交的合同等证据显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机械式停车设备买卖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若协商不成,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法有效,故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于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