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2民初735号
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937761857。
法定代表人潘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伯,该公司员工。
被告任丘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京南大厦(会战道东侧新华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570061489M。
法定代表人谷国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增洪,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任丘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民
人民陪审员 都秀成
人民陪审员 郑艳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