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10465号
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东路187号卓越金融广场3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潘悦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山东尚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伊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192号。
法定代表人:梁美胜。
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伊麦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2元(已减半),由原告青岛莱弗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贵斌
书 记 员 陈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