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982执2340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海恒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任丘市梁召镇东芦村
法定代表人刘月华。
被执行人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乡曙光村
法定代表人:奚德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河北银海恒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申请黑龙江隆广电力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案由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55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北银海恒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10-1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82民初4559号终结执行。
若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新水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