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2民初2855号
原告:***,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泊头市。
被告:河北银海恒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666591249KL。
住所:河北省任丘市梁召镇东芦村。
法定代表人:刘月华,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616。住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东段328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北银海恒基电力器材有限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苏立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