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民初16362号
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果林社区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内25亩管材区场地GH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雁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分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凤山镇龙泉社区金枫苑5-1号。
负责人:***。
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章驮乡新寨村委会上寨组84号,身份证号码:5335211976********。
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分公司、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调解,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庆分公司、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且被告已履行,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6.5元,由原告昆明昆海经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