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11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姐姐),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18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自治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源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18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7日,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6日,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0日,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永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德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德党镇德民路德合三区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强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德县教育体育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3民初4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