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1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二村五栋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七子,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西塘路488号1-10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地物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马鞍山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终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地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所有进行鉴定的主要证据都未经庭审质证,直接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引用鉴定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裁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2、本案争议的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之外的委托合同关系。(1)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移动马鞍山分公司另行委托大地物业公司管理其职工食堂并提供垫资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是通过移动马鞍山分公司单位的领导及中级干部指示进行管理服务。按照双方《物业合同服务》的规定双方需要办理另行结算,而双方没有办理结算,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2)自2007年10月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大地物业公司为移动马鞍山分公司提供租赁房屋并垫付费用等服务,双方也签订了相关租赁房屋协议,一、二审法院对此都没有进行实审查。一、二审法院以《会议记录》来认定双方变更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食堂费用及房租费用包含在物业费用之中没有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1、本案所涉的司法鉴定是大地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司法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也是由大地物业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合同、协议、收款收据等资料,且大地物业公司亦未对该司法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现大地物业公司申请再审称所有进行鉴定的主要证据都未经庭审质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之规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大地物业公司关于移动马鞍山分公司另行委托大地物业公司管理其职工食堂并提供垫资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没有办理结算,移动公司也没有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因大地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成立,一、二审法院对大地物业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大地物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