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22民初19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永丰河路369号万达中央华城16号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28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西塘路488号1-101;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含山县环峰镇大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06650528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马鞍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皖0522财保66号民事裁定,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支取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工程款142000元,期限为1年,冻结担保人***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含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5×××89的银行存款142000元,期限为1年,现因案涉双方已达成调解一致且经解除保全申请人***同意。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担保人的账户均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安徽东昊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马鞍山分公司工程款限制支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含山县支行营业部账号为25×××89的银行存款142000元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