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04民初59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