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504民初1810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亿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鞍山市亿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庭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剩余的项目费用69.1万元,逾期付款利息72555元(以69.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5日起按6%年利率计算至2019年10月25日),以上合计763555元。其余利息按上述计算方式自2019年10月2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署了《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步行街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收银系统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与《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一期购物中心网络监控及背景广播系统合同书》三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相关网络项目的建设工程,同时还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因此导致的守约方直接经济损失。原告根据协议约定履行了项目建设工作,项目也顺利完成了验收、投入运行,并于2015年2月6日完成了工程决算。根据三份协议的协议内容和工程决算书可知,被告共需支付原告项目费用122.1万元。被告于2014年3月支付了原告20万元项目款,2015年11月支付了原告15万元项目款后,一直未根据协议约定的进度支付项目费用。经原告催缴后,被告于2017年1月5日提供了工程款还款承诺,承诺了剩余项目费用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并于2017年1月23日和24日分别履行了第一阶段的还款承诺,共计支付18万元。但剩余的项目费用69.1万元,被告却一直拖欠至今未能按计划书承诺的时间支付,以致成讼。
马鞍山市亿丰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马鞍山市亿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三份、工程决算书复印件三份、工程款支付计划一份。马鞍山市亿丰公司未予质证,本院经审查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与马鞍山市亿丰公司于2014年1月25日、2014年3月20日、2014年5月25日分别签订了《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一期购物中心网络监控及背景广播系统》合同书、《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步行街网络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收银系统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三份合同均约定有“任何情况下,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017年1月5日,马鞍山市亿丰公司出具《工程款支付计划》,内容载明“一期视频监控及背景广播系统工程结算金额560000元+423000元+238000元=1221000元,累计已开具发票440000元,累计已付工程款350000元。截止2017年1月5日,尚有发票781000元未开具,尚有工程款871000元未支付。”
后马鞍山市亿丰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1月24日累计向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80000元,剩余工程款691000元未予支付。
本院认为,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与马鞍山市亿丰公司签订的《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一期购物中心网络监控及背景广播系统》合同书、《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步行街网络监控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马鞍山亿丰商业广场收银系统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依约履行了项目建设义务,而马鞍山市亿丰公司未能依约支付工程款项,尚有工程款691000元未予支付,已构成违约。中国移动通信马鞍山市分公司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马鞍山市亿丰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诉讼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起十日内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工程款691000元以及逾期利息(1、其中200000元,自2017年5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另外200000元,自2017年10月2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剩余291000元,自2017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8元,由马鞍山市亿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睿
书记员***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3、《网络视频监控系统合同书》原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视屏监控工程承揽合同关系。
4、工程决算书,证明原被告已就上述三份合同办理了工程决算。
5、工程款支付计划原件,证明被告就剩余未付工程款向原告出具的书面支付计划。
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