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

马鞍山共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皖0521民督20号 申请人:马鞍山共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当***孰镇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RELX92G(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住所地中国移动马鞍山分公司/div> 申请人马鞍山共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福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共福物业公司称,2017年12月30日,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襄城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襄城明珠小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7年12月31日,其公司与马鞍山市金太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襄城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襄城明珠小区物业管理移交协议》,约定2017年12月31日之前襄城明珠小区业主所欠物业费归其公司收取。2018年1月1日,其公司与当涂县襄城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后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襄城明珠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其公司提供襄城明珠小区物业服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系襄城***塘秋月12栋601室的业主,住宅建筑面积为117.41平方米,按照合同约定,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元缴纳物业费,每月应交纳物业费59元,自2016年6月至2020年12月的物业费2113元。未交纳物业费,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逾期给付物业费需按每天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故现申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支付物业费211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马鞍山共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113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端维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