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10562号
原告:郭某,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某精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与被告某精锻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2024年10月10日,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