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482执333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粉红,江苏常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1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1、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向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支付价款人民币2318262.86元,自2018年7月份起每***给付20万元,直至**;2、若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不按上述协议履行,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可对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上述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赔偿价款自2018年2月26日至支付之日按年利率10%计算的利息损失;3、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放弃其余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17151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10500元,合计人民币32651元,由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9年6***迳付给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019年7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同意给付申请人江苏龙城精锻有限公司货款2298262.86元,其中在2019年8月31日前付100万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剩余款项1298262.86元;2、利息损失以欠款2318262.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8年2月26日计算至**之日止,在2019年12月31日前**;3、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合计32651元,该款在2019年12月31日前**;4、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5、如果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6、如果被执行人常州**油泵油嘴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1、2、3项确定的义务,则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7、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5688元,该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的执行,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履行期限较长,可以对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82执3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