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11民初9937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办公服务大楼第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某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晁某,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福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立案。2025年12月22日,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