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581民初158号
原告: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石狮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于2026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福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公司向某福建分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4930元;2.判令某公司向某福建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中,某福建分公司明确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某公司向某福建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26日,某福建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石狮某项目10-03地块电梯安装合同文件(合同编号:XXX)》,约定某公司委托某福建分公司安装电梯设备30台,合同总价为¥2091800元。双方并对电梯规格型号、付款条件等条款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某福建分公司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将14台电梯(梯号:18-DT1、DT2-23DT1、DT2、25-DT1、DT2)安装完毕并通过某部门验收合格,另16台电梯某公司取消安装。依据合同第6条f款约定,质量保留金取合同金额的5%,分二次支付,(1)免费维修保养期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现案涉合同项下14台电梯于2023年11月1日前均通过某部门验收合格且移交某公司,一年质保期已届满。故某公司应向某福建分公司支付此14台电梯3%质保金¥24930元(831000x3%),但某公司仅向某福建分公司支付了合同款¥789450元,仍尚欠质保金¥24930元未付,某福建分公司多次催付无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四款及《民法典》646条,某公司逾期支付合同款已构成违约,某公司应向某福建分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4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另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的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位于石狮市,某福建分公司因此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福建分公司认为,上述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有效并已实际履行,某公司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现某公司逾期未付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福建分公司特将此案诉至法院,祈判如所请。
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1月26日,某福建分公司与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XX的《石狮某项目10-03地块电梯安装合同文件》,双方并对合同总价、电梯的数量、规格型号、付款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某福建分公司依约安装14台电梯完毕,于2023年10月30日经福建省某部门检验合格,于2023年11月1日移交某公司接收。同时,某公司发函取消另外16台电梯的安装。依照合同约定,上述14台电梯的安装费为831000元,某公司已支付95%的安装费789450元,尚欠5%的安装费41550元(作为质保金)未付。经催讨无果,某福建分公司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某福建分公司与某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有合同编号为XXX的《石狮某项目10-03地块电梯安装合同文件》、《工程联系函》、《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工程移交单》为证,结合某福建分公司的陈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涉合同第6条f款载明:“质量保留金取合同金额的5%,分二次支付,(1)免费维修保养期满1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3%,(2)2年免费维修保养期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金额的2%”。案涉合同第13条免费维修保养期13.1款载明:“本合同物料的免费维修保养期为从工程总承包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并且电梯正式移交物业之日起计24个月”。现双方约定的关于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具备,某福建分公司要求某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24930元(831000x3%)及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以2493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其余2%的安装费16620元(831000x2%),某福建分公司拟另案主张,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案不予理涉。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石狮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某福建分公司安装费24930元及以24930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5年10月份公布的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计211.5元,由石狮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