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104民初176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福飞南路203号湖前办公服务大楼第三、四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江大道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融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