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石狮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581民初1872号 原告:某乙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xxxxxxxxxxxx。 负责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石狮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某乙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石狮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支付某乙公司安装费126,080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4月12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石狮摩天城项目10-0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二标段)》合同一份,约定某甲公司委托某乙公司安装16台电梯,合同总价款为1,260,800元,并对电梯规格型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案涉16台电梯均已交付并安装完毕,案涉全部电梯最后于2024年7月16日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于2025年3月1日将案涉电梯全部移交给某甲公司。根据合同第6.e条约定,某甲公司应在电梯移交后向某乙公司支付至该批电梯设备总价金额的100%。某甲公司应支付案涉16台电梯货款共计1,260,800元,但其仅支付了1,134,720元,尚欠126,080元尾款未支付,某乙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某甲公司应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某乙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某甲公司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书面异议,对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某甲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4月12日,某甲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某乙公司作为分包方签订《石狮摩天城项目10-0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二标段)合同协议书》一份,约定某甲公司将石狮摩天城项目10-03地块的电梯安装工程(二标段)交由某乙公司实施,分包价格为1,260,800元。其中具体的付款条款如下:在各方签订合同后某乙公司安装队伍进场前14个工作日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0%;在电梯主机设备定位、厅门及导轨件开始安装后14个工作日内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35%;电梯安装完毕,某乙公司的电梯模拟正常环境下运行调试(快车调试)工作开始进行后14个工作日内某甲公司支付合同金额的25%;电梯通过某甲公司、承包商和工程监理等的共同验收合格(以某甲公司发出安装验收合格单为标志)并取得当地政府部门发放准用许可证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电梯办理完成移交物业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某乙公司提供5%质保保函做为保修金。上述款项的支付以某乙公司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2025年3月1日,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具《电梯移交单》,确认某乙公司为某甲公司安装的乘客电梯16台已安装调试完成并经福建省某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交付给某甲公司使用。2025年12月29日,某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开具《见索即付质量保函》,承诺某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收到某甲公司向其提交的书面索赔通知,某乙公司违反基础合同项下质量保证义务时,承担最高不超过63,040元的付款责任。2026年1月7日,某乙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某甲公司、税率为9%,价税合计金额为126,0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6年2月25日,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尚欠其承揽款126,080元未付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某乙公司已将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函复印件邮寄给某甲公司。 本院认为,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的承揽合同关系,有某乙公司提交的《石狮摩天城项目10-03地块电梯安装工程(二标段)合同协议书》等证据为凭,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某乙公司依约提供电梯空调安装服务,并按合同约定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及提供5%质保保函,某甲公司在接收电梯且付款条件成就后,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乙公司诉请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126,08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尚欠款项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某甲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石狮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乙公司承揽款126,08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年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2元,减半收取计1,411元,由石狮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六百四十六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结算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结算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结算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