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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503民初12058号 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负责人: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自愿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2元,减半收取计324.1元,由原告某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