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123民初2901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路203号湖前办公服务大楼第三、四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凤南东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与被告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禾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佳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佳禾公司支付电梯安装款260,104元;2、判令佳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38.23元(以欠款金额260,104元为基数,按起诉时LPR的标准3.65%自2022年7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1月24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日立公司与佳禾公司签订了《福州罗源二期(海伦堡·观山府)电梯安装合同》(以下简称《电梯安装合同》),约定日立公司为佳禾公司安装14台电梯设备,项目名称为福州罗源项目二期(海伦堡·观山府)电梯安装工程,项目地址为福州市罗源县城区三道莲花山前置广场左侧,合同总价925,330元,双方并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19年9月,原、佳禾公司双方签订了《福州罗源二期(海伦堡·观山府)电梯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合同总价调整为915,728元。合同签订后,日立公司积极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案涉14台电梯已安装完毕,于2022年6月23日前全部通过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移交佳禾公司正常使用至今。根据合同第1.21条的约定,佳禾公司应于电梯验收合格并移交使用20个工作日向日立公司**所有安装款项,即佳禾公司最晚应于2022年7月28日前支付完毕电梯安装款。但截止起诉之日,佳禾公司仅支付了安装款655,624元,尚欠260,104元未付,日立公司催付无果。 佳禾公司辩称,6号楼的4部电梯有3部尚未投入使用也完全无法使用,根据双方事后第一时间的聊天记录及现场图片可以证实电梯不能用是因为电源缺零线问题。***公司多次沟通反馈,日立公司均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保养义务,佳禾公司有权暂不付款以降低现有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日立公司(乙方)与佳禾公司(甲方)签订了《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乙方负责完成福州罗源二期(海伦堡·观山府)14部垂直电梯的安装、调试、验收等项工作,负责提供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规定的保修服务,但不低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范围,合同价款为925,330元(含税);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当批次设备进场前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当批次安装费总价50%安装进场款即462,665元给乙方,乙方安装调试合格全部合同货物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所有验收资料以及电梯使用备案证件且证件移交甲方使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所有安装款项即462,665元,但不超过验收合格后6个月;施工工期:电梯的安装工期为现场具备安装条件,乙方按时将电梯送到现场,自每批电梯货到现场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开工之日起55天之内乙方完成安装及初步调试,基本具备试车运行条件;15天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取得该批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竣工日期为本合同单项工程经甲方、乙方、总承包商、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向项目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报验收,取得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之日;甲方负责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土建工程施工,并提供符合电梯需求,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要求的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机房电源、安装施工工作面;甲方提供符合国标GB50182-9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的电源;每批次电梯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配合乙方向项目当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申报电梯工程验收;免费保修期:自每批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并移交物业之日起计24个月;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经甲方协调由责任方支付相关费用;在保修期内,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设备使用管理不当,发生故障、损坏,乙方维修时只收取工本费。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本条不作为乙方延期交付的依据;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任何一节点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19年9月,日立公司与佳禾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一》,约定合同总价调整为915,728元,其中增值税为3%,不含税价款为889,056.31元。 合同签订后,日立公司完成电梯安装,佳禾公司已付款为655,624元,未付款为260,104元。截至2022年6月22日,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了案涉所有14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合格。2021年3月25日,日立公司与佳禾公司共同出具第一份《电梯移交单》,确认移交6部电梯。2022年6月30日,日立公司与佳禾公司机电经办人员***共同出具第二份《电梯移交单》,确认移交8部电梯(含6号楼4部电梯)。2022年7月下旬,6号楼多部电梯发生故障,经双方工作人员排查,是电源缺零线引发,修理费用约需4万元,双方互认为是对方责任。此后,日立公司向***、**等人邮寄请款资料,佳禾公司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日立公司与佳禾公司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合法有效。《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甲方负责电梯井道和机房的土建工程施工,并提供符合电梯需求,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要求的电梯井道、电梯机房、机房电源、安装施工工作面。”电梯电源由佳禾公司提供,因电源缺零线引发电梯故障,应由佳禾公司担责。《电梯安装合同》约定“乙方安装调试合格全部合同货物竣工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交所有验收资料以及电梯使用备案证件且证件移交甲方使用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所有安装款项,即462,665元,但不超过验收合格后6个月。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的,每逾期1日,甲方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案涉电梯已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可认定日立公司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6月30日,日立公司与佳禾公司机电经办人员***共同出具第二份《电梯移交单》后,应视为双方完成所有电梯移交工作,故佳禾公司应于2022年6月28日前**所有安装款项,逾期则构成违约。日立公司诉请的电梯安装款及违约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电梯安装款260,10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6月2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计2,624元,由福州佳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及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执行提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