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某某碧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581民初460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南路203号湖前办公服务大楼第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3184547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回兴路158号恒大名都邻里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7742710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被告***碧置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514元,由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