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302民初3238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负责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诉被告陕西某甲有限公司、陕西某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