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2执5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园大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陕西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112民初143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60775.2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浐灞生态区房产三套。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112执50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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