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15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115民初5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470303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77.2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7039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执行日志:
1.2025年3月12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10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举证。
2.2025年2月19日,本院另案执行过程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到庭申报财产,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申报部分财产,并表示需待保交楼项目任务完成后,剩余资产可用于履行本案的法律义务。
3.2025年3月11日本院已依法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名下地下车库1016个,查封期限三年,并张贴了查封公告。
5.2025年9月10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进行微信约谈,已告知其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某有限公司资产为保交楼政策范围财产,目前不具备处置条件,需待保交楼项目完成之后,方可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代理人***表示依照法定流程办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5)陕0115执115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五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