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02执1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2层。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蓝路一号创新创业基地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502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本院执行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以及互联网银行,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并依法将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通过在本辖区房产、土地登记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取了限消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渭南华泰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