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04执4157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2层。 法定代表人:牛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丰收路恒大翡翠龙庭综合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某。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创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104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69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 2、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立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697.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5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