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4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2层。
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镐西路与团结南路十字隆基大厦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104民初49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欠款21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7.5元。因被执行人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于2025年2月14日、4月17日、6月17日三次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反馈,因被执行人西安坊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涉及保交楼项目资金,故无法强制扣划。此外无证券、保险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因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本院依法于2025年2月17日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的标的为:支付欠款21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47.5元,以上共计216012.77元,全额未执行。本案执行费3140元,全额未收取。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