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1执7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4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世博大道2199号13幢10101号3F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江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4)陕0111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欠款3316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14.2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账户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6年2月24日届满,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冻结或续查封,应于期限届满前20日向本院申请。
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但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短期内无法实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