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泸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5民终1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6ND9L34。 法定代表人:向世元,执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工程管理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26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5358787N。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2)川050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