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8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驿都西路316号13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办公大楼62层。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28号1栋1**26楼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4民初2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绿地集团成都蜀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龚 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